(2015)安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燕与被告刘少华、罗姣姣、湖南省天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刘少华,罗姣姣,湖南省天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唐燕,女。被告刘少华,男。被告罗姣姣,女。被告湖南省天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与被告刘少华、罗姣姣、湖南省天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燕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燕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燕撤回对被告罗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斌斌审 判 员 唐芳平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