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杜昱砉、刘德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重字第8号原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作鹏,系总经理。被告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昱砉,系经理。被告杜昱砉,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刘德莉,女,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杜昱砉、刘德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400元。审 判 长 王慧斌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