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玉如与宋诗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如,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宋诗宣,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王玉如与被执行人宋诗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执字第000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祖强审 判 员 :俞晋高代理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九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