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梁与连云港新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19-1号原告张梁。委托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新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屠学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玉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梁与被告连云港新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明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锦亭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