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刚与许文德、伍小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许文德,伍小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刘刚,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许文德,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伍小果,女,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文德之妻。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二被告下落不明,确无法取得联系。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