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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刚与许文德、伍小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许文德,伍小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刘刚,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许文德,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伍小果,女,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文德之妻。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二被告下落不明,确无法取得联系。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