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蒋正国与蒋正兵、杨存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国,蒋正兵,杨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蒋正国。被执行人蒋正兵。被执行人杨存凤。蒋正国与蒋正兵、杨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蒋正兵、杨存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蒋正国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俊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