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钟志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李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钟志淼,李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16号。负责人胡正茂,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志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平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志淼,李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平江支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钟志淼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平江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人保财险平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代理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航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