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乃银与乔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乃银,乔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孙乃银,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乔维勇,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乃银与被执行人乔维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维勇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庞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