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潘关凤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潘关凤。被执行人李玲。申请执行人潘关凤与被执行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玲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潘关凤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4000元及后续利息、执行费13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玲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玲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已交纳执行费131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李玲与申请执行人潘关凤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玲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34000元,余款仍按(2013)杭桐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并由案外人汪春法(公民身份号码)对还款计划提供担保。现申请执行人潘关凤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44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李玲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潘关凤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关凤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