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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国全与汤晓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全,汤晓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王国全,男,生于1969年4月20日。被告汤晓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缺席)原告王国全与被告汤晓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庆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全诉称,2014年5月,被告汤晓东租赁我的装载机使用,租期到后结算应付租金20500元,同时约定一月后付清。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20500元。被告汤晓东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16日,被告汤晓东租赁原告王国全的装载机装运石料,约定月租金15000元,按月给付。2014年8月13日,经结算租赁费为20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索要,被告推诿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汤晓东支付欠款205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汤晓东欠原告王国全装载机租赁费205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汤晓东未及时付清欠款,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汤晓东支付租赁费20500元的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汤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晓东支付原告王国全装载机租赁费20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汤晓东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