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郭西明、朱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郭西明,朱永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王秀兰,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20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xxxxxx,农民。被告:郭西明,男,汉族,现年约58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xxxxxx,农民。被告:朱永虎,男,汉族,现年约50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xxxxxx,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与被告郭西明、朱永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回对被告郭西明、朱永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630元,由原告王秀兰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