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行非审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袁先满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袁先满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袁先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非审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江县政府综合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8108079-4。法定代表人:吴礼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袁先满,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袁先满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庐)安监管罚〔2015〕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庐)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庐)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庐)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庐)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叶审判员 汪幸生审判员 夏雅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