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吉明与安庆市运达商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曹吉明,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庆市运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云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吉明与被告安庆市运达商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吉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庆市运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聂东霞审 判 员 刘锐锋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慧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