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