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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