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申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金智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金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上白作村村委会西邻。再审申请人王金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以下简称上白作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王金智申请再审称,1、我妻意外身亡,我持存单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取款手续,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给我造成了误工损失,原审不支持我误工损失的请求错误;2、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存款,但诉讼费却让我承担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金智主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存款造成误工损失9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不予支持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王金智主张的诉讼费负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综上,王金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