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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牟能喜与骆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能喜,骆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0号附1号原告牟能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松,男,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能喜诉被告骆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能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能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牟能喜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勇人民陪审员  冉纯属人民陪审员  谭文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