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牟能喜与骆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能喜,骆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0号附1号原告牟能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松,男,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能喜诉被告骆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能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能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牟能喜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勇人民陪审员 冉纯属人民陪审员 谭文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