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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开春、肖文花与陈宗本、崔学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春,肖文花,陈宗本,崔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开春,无业。申请执行人肖文花,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秀秀。被执行人陈宗本,无业。被执行人崔学宁,无业。申请执行人刘开春、肖文花与被执行人陈宗本、崔学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8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