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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金珠与石泉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珠,石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51-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珠,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石泉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吴金珠与被执行人石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石泉喜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金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泉喜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28500元并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利息为940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976元,执行费47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泉喜及其妻子蒋正荣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石泉喜及其妻子蒋正荣银行存款39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冯龙宝审 判 员  刘廷伟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