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胡某,城镇居民。被告许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胡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