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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胡某,城镇居民。被告许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胡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