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华东升与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东升,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华东升,男,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邓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办事处主任。原告华东升与被告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华东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