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代表人牛养育,主任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辰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境界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新境界公司系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12号北辰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3年2月4日,北辰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2013年12月16日,新境界公司在北辰花园小区内张贴了一份《致北辰花园业委会的函》,其上载明:“2013年12月11日牛养育向我处送来一份《物业服务公司资质基本情况表》要求我处填写,并要求于2013年12月16日交陈寿明处。我处随即上报公司,经研究决定此表我处不予填写,亦不递交。理由如下:1、此表极不规范。聘用物管服务企业是关系全体业主切身利益,与全体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的极其严肃的工作。牛养育在送来的这份表中私设项目、篡��项目,表中还存在错别字、语句表述不完整等问题。牛养育的这一行为极不严肃,我处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表示对于《物业服务公司资质基本情况表》不能接受。2、牛养育在送达此表时既未表示他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业委会来送此表。如果他是代表个人,则他个人没有这个权力,其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他代表业委会,就应有业委会加盖公章的正式文函,但牛养育送来的只有一张《物业服务公司资质基本情况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文件,所以他的行为不能代表业委会,因此我们不能填写递交此表。3、北辰花园的业主都知道业委会成立时的业委会主任不是牛养育而是另一位业主,牛养育在上报备案过程中私自将业委会主任一职改为自己。牛养育自己多次在不同公众场合承认他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如此,牛养育业委会主任一职就不具有合法性,他以业委���主任的身份从事的代表业主、代表业委会的有关活动均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不用填写递交此表。4、牛养育在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商谈续签合同和招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其所作的和公布的事项、决定等均未经全体业委会成员同意,应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也未进行投票表决,基本上是按牛养育个人的意志行事。在业委会内部意见分歧巨大,业主普遍不知情和反对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力和利益,其结果不应具有法律效力。5、作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我们希望能与北辰业委会和业主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保留法律赋予我们对北辰花园物业管理服务的续约、招标、选聘等事宜。只要北辰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续签和选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合法、合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我们都将积极支持。”原审法院另查明,北辰花园业委会主任委员牛养育也以前述《致函》侵犯了其个人名誉为由以新境界公司为被告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北辰花园业委会向原审法院明确表示其提起的本次诉讼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以下证据:业委会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致北辰花园业委会的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北辰花园业委会并非公民、法人,其不享有名誉权,故北辰花园业委会与其诉称的争议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赋予,即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本案中,北辰花园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并未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其无权提起本次诉讼。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北辰花园业委会一审诉讼请求:1、新境界公司赔偿北辰花园业委会4万元。其中损害北辰花园业委会名誉费2万元;严重干扰北辰花园业委会招聘物业企业工作损失费2万元。2、新境界公司在北辰花园公示栏贴出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对北辰花园业委会名誉损害等影响。3、新境界公司将赔礼道歉书,报给金牛区房管局物管科、驷马桥街道办事处和恒德路社区委员会,以消除名誉损害等影响。4、诉讼费由新境界公司支付。宣判后,北辰花园业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北辰花园业委会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其他组织”的表述,故北辰花园业委会享有名誉权;2、根据《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案属于人身权纠纷,北辰花园业委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业主大会授权;3、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赋予的,而是法律赋予的;4、新境界公司侵犯了北辰花园业委会的人身权,而不是侵犯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人身权,且未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不等于业主大会反对起诉,原审法院认定北辰花园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错误;5、无诉讼主体资格与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北辰花园业委会在本案中有诉讼主体资格,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新境界公司答辩称,北辰花园业委会不是法人也不是公民,其不享有名誉权,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中,北辰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关于召开第二届北辰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讨论稿)、《关于召开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和讨论事项的公告》(最后讨论稿)、《关于召开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和会议讨论内容的公告》及其在公告栏中张贴的照片打印件、业委会写的关于偷撕公告的说明、《2015年3月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业主投票说明》及所附的业主投票送达表和北辰花园业主名册、《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证明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起诉已获得业主大会的认可,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公开公正的投票。新境界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新境界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北辰花园业委会没有按照《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筹备、送达、表决等,其投票结果不具有真实性。新境界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八份,拟证明北辰花园业委会并未向业主送达表决表,部分表决票上业主的签字不真实,北辰花园业委会质证认为,表决票已经公开送达了,且是公开监票,若签字有问题当时就应该提出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北辰花园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作如下评判:北辰花园业委会认为其属于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其一切权利均来源于业主的授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也都须与业主利益相关,其与上述司法解释中界定的“其他组织”属性不同,不具有名誉权,本案中,北辰花园业委会系以其自身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并非为全体业主的权益而为之,故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均是名誉侵权相关事由,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二审案件均免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石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