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6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少圆与方锦银、姚振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少圆,方锦银,姚振,梁晓亮,梁河根,日娜,深圳市帮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210号申请执行人郭少圆,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汉鸿,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雅,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方锦银,女,汉族。被执行人姚振,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晓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河根,男,汉族。被执行人日娜,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帮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振。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2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方锦银确认本案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共计250万元、律师费124617元、案件受理费1481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4428.5元。二、被执行人方锦银确认本案按每月1.8%的利率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止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308000元。三、被执行人方锦银应在被执行人深圳市帮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账号:79×××81)解封当天向申请执行人郭少圆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金色家园支行,账号62×××89)偿还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470000元、律师费124617元、案件受理费14811.5元、保全费5000元、借款利息105571.5元,共计720000元。四、被执行人方锦银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36540元,共计164200元;在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2400元,共计132400元;在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3400元,共计523400元;在2015年4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按月1.8%计算利息直至被执行人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五、被执行人姚振、梁晓亮、梁河根、日娜、深圳市帮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各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放弃借款利息202429元,双方债权债务即行了结;如各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逾期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被执行人已分四次共还款77074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方锦银、姚振、梁晓亮、梁河根、日娜、深圳市帮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181688.5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俊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