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陶晓龙申请执行徐公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龙,徐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陶晓龙,男,35岁。被执行人徐公友,男,54岁。本院在执行陶晓龙申请执行徐公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德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