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栾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