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肃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63-1号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皋兰路。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富林、石尧,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江土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法定代表人张振兴,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系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武威市凉州区二环西路南段。委托代理人骆世奇,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本院受理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永的起诉。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