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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长明与宋军峰、宋忍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明,宋军峰,宋忍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马长明,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宋军峰,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宋忍巴,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申请执行人马长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依法审查,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5)武执字第75号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3月24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马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998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宋军峰、宋忍巴履行了部分案款,剩余部分在保证期限内履行,由此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维山代理审判员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