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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民初字第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炳忠与李增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忠,李增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301号原告张炳忠。被告李增明。原告张炳忠与被告李增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