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龚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