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云鹏诉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鹏,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董云鹏,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李刚(又名李晓刚),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刚(又名李晓刚)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悦园小区7号楼房屋产权证号为06-3-17792楼房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在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干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