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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郊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罗瑞军申请郑永志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瑞军,郑永志,哈尔滨市永昌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罗瑞军,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彦静,女,哈尔滨加成交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郑永志,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永昌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新香坊村法定代表人王秀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瑞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永志、哈尔滨市永昌仓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