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仁奎与孙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奎,孙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李仁奎,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孙大勇,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奎诉被告孙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减半收取356.00元由原告李仁奎承担。审 判 长 韩鸿雁审 判 员 于晓东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