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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仁奎与孙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奎,孙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李仁奎,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孙大勇,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奎诉被告孙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减半收取356.00元由原告李仁奎承担。审 判 长  韩鸿雁审 判 员  于晓东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