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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学群、张梅与赵学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群,张梅,赵学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赵学群,男.原告:张梅,女。委托代理人:宋顺义,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丽真,系庄河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广,男。原告赵学群、张梅诉被告赵学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振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梅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丽真、被告赵学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赵学群与被告系兄弟关系。该房屋原系原、被告父母的房产(五间瓦房),其父母共生育五名子女,母亲于2010年1月5日病故,留有遗产瓦房2.5间,父亲与五子女之间对该遗产的继承协商未果,起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经庄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应得的份额放弃归其三弟赵学作所有,其他三子女的份额放弃归其父亲所有【详见(2014)庄民初字第1406号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年8月29日其父亲与三弟办理了房屋共有所有权证,房照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1031**号。而后2014年9月4日,其父亲与三弟共同将该房产出卖给二原告(详见房屋买卖契约书),同日办理公证书(详见公证书)。二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将上述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庄字第01031**号)。现该房产所有权人为二原告。而被告却无故占有该房屋,特别被告在本屯有自己的瓦房三间,一直闲置。针对被告的行为系故意占用原告的房屋。经二原告多次找村委会相关人员与被告沟通,要求腾退所占房屋,均遭不予理睬。鉴于被告这种无理故意占有的行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腾退占有二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徐岭镇双峰村沙里涂东屯59号房屋(房照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1031**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于2014年12月8日我父亲和三弟将房屋卖给原告的事,我不清楚,我和我父母一直在一起居住,突然间房屋就卖了,我很奇怪,我父母都已经去世了,2015年正月我父亲去世了,我母亲是四年前去世的,我父母去世后,原告起诉房屋买卖的事我很奇怪,也没有人到我这进行过调解,只在法院进行过调解,我没有收到过调解书,他们是如何办理产权的我也不清楚,卖房应该经我同意,要想让我搬走,得先分家,主要是分房子。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赵学群与被告赵学广系同胞兄弟关系,其父赵永财、母陈淑香生育三子两女,即长子赵学广、次子赵学群、三子赵学作,长女赵学春、次女赵学萍。2010年1月5日,陈淑香病故,因继承纠纷,赵永财作为原告起诉赵学春、赵学萍、赵学广、赵学群、赵学作要求对陈淑香留有遗产瓦房2.5间确定继承份额。经本院审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人陈淑香遗产瓦房2.5间(面积65.33平方米。房产执照号:庄村房执字第0086104)由赵永财、赵学春、赵学萍、赵学广、赵学群、赵学作各继承10.89平方米。其中赵学广应得份额放弃归赵学作所有,赵学春、赵学萍、赵学群应得份额放弃归赵永财所有。2014年8月29日,赵永财与赵学作办理了前述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1031**号,该证书共有情况一栏中载明按份共有,房屋坐落为庄河市徐岭镇双峰村沙里涂东屯59号,建筑面积为139.17平方米,间数为5间。同年9月10日,赵永财、赵学作与赵学群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赵永财(甲方)将坐落在庄河市徐岭镇双峰村沙里涂东屯59号的房地产出售给赵学群(乙方),建筑面积为139.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编号为0103175号;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该协议经庄河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12月8日,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至二原告名下(房屋权属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1031**号,该产权证载明原告二人为共同共有)。因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本人陈述,其另有瓦房三间,闲置十五年。其已将该房屋赠与其儿子,但未办理过户。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契约、民事调解书、公证书、房产执照、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的房产系原告赵学群、张梅通过合法买卖取得,并办了权属证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其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案涉房屋。(2014)庄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陈淑香遗留瓦房2.5间被告赵学广应得(继承)份额放弃归赵学作所有。故其占有案涉房屋并无合法依据,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学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1031**号)腾退给原告赵学群、张梅。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