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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581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