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581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