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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甘能有与小营村二组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能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襄州区古驿镇小营村二组(以下简称小营村二组)。诉讼代表人甘有礼,组长。再审申请人甘能有因与被申请人小营村二组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9)襄经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能有申请再审称:原审原、被告于1985年3月协商签订为期15年的荒山护林承包合同,履约中,原告在承包的山林中开发荒地8亩耕种庄稼,合同仅履行两年,被告将原告承包的荒地收回,为此,原告于1987年2月诉至古驿法庭,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承包的约三百亩荒山树林,分离出50亩,由生产队分户管理,其中原告开垦的8亩荒地及树木仍由原告管理,原合同继续有效等,同年9月,因被告再次收回原告8亩荒地树林管理权而引起纠纷,后经有关单位派员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在原8亩的基础上增至17亩6分由原告耕种到2000年,协议达成后,被告无故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再次收回,致使原告13年未能耕种承包的土地。原告于1998年6月29日再次诉至襄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1999年4月9日法院作出(1999)襄经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对讼争的土地不享有承包管理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书于1999年4月30日依法送达给甘能有,该判决生效日期为1999年5月16日。再审申请人甘能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诉人甘能有再审之诉的提起不符合法律规定。甘能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能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闫凯审判员刘娆代理审判员刘泳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朱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