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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0397号原告刘某。被告任某。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