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云与刘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刘彦,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彦自愿用其在巴彦印刷厂的全部工资偿还欠申请执行人刘云的壹拾万元欠款,至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刘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