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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玉波、刘东辉等与吴万德、乔利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波,刘东辉,孙书芹,吴万德,乔利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53号原告刘玉波。委托代理人高磊、张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东辉。委托代理人高磊、张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书芹。委托代理人高磊、张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德。委托代理人李栋东,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利萍。委托代理人李栋东,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军,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波、刘东辉、孙书芹诉被告吴万德、乔利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石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波、刘东辉、孙书芹诉称,2014年12月11日,吴万德驾驶晋B×××××、晋BB**挂号大货车,沿北环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柏村路口时,与沿西柏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赵永荣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永荣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吴万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永荣不承担事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刘玉波、刘东辉、孙书芹各项损失共计46.5万元;二、被告乔利萍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刘玉波、刘东辉、孙书芹其他损失1.3万元;三、原告刘玉波、刘东辉、孙书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以上合计6170元,由原告刘玉波、刘东辉、孙书芹承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石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