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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万忠兰与万忠兰、周云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万忠兰,周云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晓虎。委托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忠兰。被告:周云妃。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万忠兰、周云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