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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刘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阮某某(又名阮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谭万宇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