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建理与牛建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理,牛建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73-1号原告马建理,住高阳县。被告牛建鹏,住新乐市。原告马建理与被告牛建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牛建鹏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被告牛建鹏于2015年6月1日提供相应担保金,要求解除对其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牛建鹏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