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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武汉楚天润龙电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60号。法定代表人万启江,局长。被执行人武汉楚天润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8栋1单元3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武汉楚天润龙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楚天润龙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楚天润龙电梯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76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楚天润龙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楚天润龙电梯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81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