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635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孙希杰,男。被执行人莒县盛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希杰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孙希杰与莒县盛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08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03日向被执行人莒县盛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和报告财产令,限期七日内履行(2014)莒商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双方和解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孙希杰与莒县盛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