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瑞文与陶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文,陶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940号原告贾瑞文,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陶学峰,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文与被告陶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瑞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瑞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瑞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瑞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