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毕某某、曲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毕某某,曲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220号原告董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赵东明,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曲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毕某某、曲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毕 华 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