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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4号原告:计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忠波审 判 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蔡桂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