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4号原告:计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忠波审 判 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蔡桂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