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玉生诉被告白山乡东城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生,建平县白山乡东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梁玉生,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被告建平县白山乡东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白山乡东城村。法定代表人齐廷国,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