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春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春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493号申��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春洋,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春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