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与苟德宝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光,该消防支队政委。委托代理人:李贺永,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贺耀,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苟德宝,男,汉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因与被申请人苟德宝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又通过其他途径向本院进行申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