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绪所与被执行人高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所,高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35-2号申请执行人张绪所,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高歌,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绪所与被执行人高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古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绪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高歌名下的银行存款14200元至法院账户,并将此款视为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后又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歌的银行存款,冻结款项需在冻结期满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冻结期满需要扣划冻结款项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