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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邵文彬诉阿布日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彬,阿布日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邵文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安广萍,女,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阿布日拉,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邵文彬诉被告阿布日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牧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文彬委托代理人安广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布日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阿布日拉妻子胡都特于2013年10月5日以进货为由从我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可是我在2014年3月份去他家要钱时被告阿布日拉说胡都特已去世,并说在2014年秋季卖牛羊后还清此款,但到秋季后他一直未予偿还。所以现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阿布日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阿布日拉妻子胡都特于2013年10月5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胡都特于2013年12月18日病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枚欠据、一份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诉5000元系胡都特与被告阿布日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现胡都特已病故,所以此欠款应由被告阿布日拉来偿还。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布日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文彬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亚嘎 来自